(2015)古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已和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