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厅,淮阳县司法局朱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