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359号原告黄某。被告陶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剑锋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陶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合,多次吵闹,以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好赌,不以事业为重,经常彻夜不归。2014年6月,被告出现婚外情,被原告当场发现。此后,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机会,希望被告能认清现实重返家庭,但被告不听劝告,对家庭越来越不负责,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陶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和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原告诉称被告有婚外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和矛盾,才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只要双方在生活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包容,被告多承担一些家庭责任,改正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等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陶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春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