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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0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市区,企业代码71893071-7。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046号百商太阳城小区3-2-40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小额字第20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18.58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锡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