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监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彦鹏、徐晴晴与王泉颍、张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彦鹏,徐晴晴,王泉颍,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监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彦鹏,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彦纯才,男,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晴晴,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泉颍,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述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顾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彦鹏、徐晴晴为与被申请人王泉颍、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彦鹏、徐晴晴申请称:原审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与实际借款本金不相同,借款利息计算违法,请求依法再审。王泉颍、张磊辩称:原审调解书认定借款本金正确,约定利息计算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彦鹏、徐晴晴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彦鹏、徐晴晴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彦鹏、徐晴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高丽审判员 巫继标审判员 薛怀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