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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黄琳与闫抄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17号申请人黄琳,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系闽D2****雅阁牌小型轿车车主。被申请人闫抄杰,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系闽D2****雅阁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购买车牌号为闽D2****雅阁牌轿车,申请人是涉案车辆的车主。被申请人开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现事故已处理完毕,被申请人拒绝归还申请人所有的车辆。申请人黄琳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闫抄杰驾驶的申请人黄琳所有的闽D2****雅阁牌小型轿车,并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闫抄杰驾驶的申请人黄琳所有的闽D2****雅阁牌小型轿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