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安果、沈明芝等与李思贵、管李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果,沈明芝,李思贵,管李荣,管吉东,管永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98-2号原告:曹安果,农民。原告:沈明芝,农民。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贵,农民。被告:管李荣,农民。上述二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吉东,农民。被告:管永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果、沈明芝诉被告李思贵、管李荣、管吉东、管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安果、沈明芝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安果、沈明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果、沈明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安果、沈明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