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永金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信息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90号原告罗某某,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职务:主任。负责人杨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巫江,系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永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