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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林林与张贺、郝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林,张贺,郝玉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728号原告:韩林林,男。被告:张贺,男。被告:郝玉龙,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梅中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林林与被告张贺、被告郝玉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林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林林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昌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