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苏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颜玉芳。委托代理人朱焕忠。被执行人苏州苏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马涧路799-11号。法定代表人孟达。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苏人保察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35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935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及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苏人保察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苏人保察罚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