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霞。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12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孙振铭(2013年10月11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被告不干家务活,打骂婆婆,把婆婆胳膊打断。为此事原、被告经常口角打仗。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了。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孙振铭(2013年10月11日生),归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原告要求被告退彩礼款4.5万元。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夫妻关系。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不同意退彩礼款,因为被告患有精神性疾病。为支持其主张,被向法庭提供诊断书一份,证明被告患有精神性疾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12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孙振铭(2013年10月11日生)归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400元至子女18周岁时止。原告要求被告退彩礼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双方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生育子女,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理解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尚孩子较小,应由父母的照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之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