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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冯力、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珍,张爱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被申请人冯力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冯力,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50号申请人张爱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敦安,农民。被申请人冯力,事故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内东环路东、健康路南。申请人张爱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被申请人冯力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相撞击,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冯力、丰县金利达汽车出租客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张爱珍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力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张爱珍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爱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力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