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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经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5日下午16点左右,在□□市□□镇□□村胡××家中,被告人张××与胡因××说闲话发生争执并厮打,张××用一木棍将胡玉兰的右胳膊打伤。2014年9月12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张××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胡××系□□市□□镇□□村同村邻居。2014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到被害人胡××家中,质问被害人胡××说其闲话的事,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张××用被害人胡××家一木棍将被害人胡××的右胳膊打伤。2014年9月12日,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10月28日12时,被告人张××被传唤到案。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张××家属与被害人胡××家属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医疗费、护理费等其他所有费用人民币三万元;胡××不再就此追究张××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其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的陈述;证人曹××、李××的证言;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协议书;病志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经传唤到案,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的管制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树斌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臧木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