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宏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金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荆门市格尔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