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永杏申请执行王文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杏,王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杏,男,住沈丘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文连,男,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沈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文连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三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文连未履行自已应尽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连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