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镇与刘红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镇,刘红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镇,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娟,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林业站职工。上诉人张镇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张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远审 判 员 周丽红审 判 员 黄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禹 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