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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执民字第646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462-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丰达置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江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陶才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43046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萧执民字第6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