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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丽娟与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69号原告:汪丽娟。委托代理人:陈华生、何涛。被告:吴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娟诉被告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丽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汪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