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汪丽娟与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69号原告:汪丽娟。委托代理人:陈华生、何涛。被告:吴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娟诉被告吴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丽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汪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