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闫发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闫发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台子镇宋坊村。法定代表人张健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发奎。上诉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邹平佰福XX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