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国栓、唐宗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国栓,唐宗秀,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鸿锐财富广场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郑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义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国栓。被执行人:唐宗秀,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摇铃秀水景区。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王村镇摇铃秀水景区。法定代表人:曹国栓,该公司董事长。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国栓、唐宗秀、黄山市霸王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歙县华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该案指定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程中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