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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玉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玉娟,张立增。本院在执行行政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行执审字第19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