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威士力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424号原告重庆威士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工业园4幢。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镜羽,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威士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威士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跃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