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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双武申请执行徐正凤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武,徐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徐双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徐良华,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正凤,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徐双武申请执行徐正凤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宣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正凤给付抚育费85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徐正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徐正凤外出不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正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2)宣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庆明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