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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龙小叶,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小叶,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小叶,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冉群,北京市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马庆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小叶与上诉人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华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小叶的上诉请求:判决联华公司支付龙小叶3000元律师费。上诉人联华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改判联华公司无须向龙小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31.26元、2014年终奖420元、经济补偿金21866元、律师费2890元;2、本案上诉费用由龙小叶承担。联华公司针对龙小叶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相同。龙小叶针对联华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1、原审法院认定联华公司没有给付年休假工资,年终奖是正确的,因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龙小叶有权获得年终奖。2、原审法院认定联华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是正确的。因为在仲裁之前,龙小叶已经书面通知联华公司,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联华公司收到通知后以社保缴纳方面不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西坑村联华眼镜厂已注销不能补办为由不予改正,所以原审判令联华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正确。3、原审法院判决联华公司支付律师费的内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是支持的律师费过低,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改判。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龙小叶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已收到联华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转账支付的831.26工资。本院认为,联华公司与龙小叶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双方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联华公司应否向龙小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31.26元、2014年终奖420元、经济补偿21866元、律师费及具体金额。联华公司已于涉案仲裁裁决后向龙小叶支付了带薪年休假工资831.26元,龙小叶亦确认收到了此笔款项,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对原审判令联华公司支付龙小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831.26元予以纠正。至于2014年年终奖问题,联华公司在仲裁时对龙小叶提交的工资条认可,诉讼时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反证,故原审法院对工资条予以采信并认定联华公司应支付龙小叶2014年度的年终奖42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经济补偿问题,龙小叶提交了参保缴费明细表证明联华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为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联华公司存在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形。龙小叶分别在2014年11月10日和2014年12月1日向联华公司邮寄了两次要求依法为其缴交社保的通知书,要求联华公司在一个月内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在2015年1月5日以联华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通知后仍未改正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龙小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联华公司应依法支付龙小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根据龙小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核计联华公司应依法支付龙小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18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联华公司上诉主张龙小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不足3364元,但其提交的龙小叶工资汇总系其自行制作,龙小叶亦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龙小叶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按照龙小叶的胜诉比例,判令联华公司承担2890元律师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龙小叶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联华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二、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上诉人龙小叶的上诉请求;四、驳回上诉人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联华眼镜(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