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厚祥、杨燕军等与张奕、李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奕,赵厚祥,杨燕军,李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奕,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厚祥,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燕军,工人。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朔州怀仁县迎宾东街98号。。负责人:陈晓文,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张奕因与被上诉人杨燕军、赵厚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怀仁营销服务部、李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