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图尔贡·努尔阿洪诉薛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贡·努尔阿洪,孟宪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图尔贡·努尔阿洪,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孟宪增,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图尔贡·努尔阿洪诉被告薛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图尔贡·努尔阿洪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我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索 龙 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