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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富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富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43号罪犯潘富东,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富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6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富东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2月17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潘富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潘富东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富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追缴赃款及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富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