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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865号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孔庆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露,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平,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辛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辛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