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489号原告周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委托代理人徐某,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毅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