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承玉申请执行张文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承玉,张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杨承玉。被执行人张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0)新津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张文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林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