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沈大卫与田玉春、高玉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卫,田玉春,高玉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036号原告沈大卫,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郭亚琴,系海华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推荐人员。委托代理人邢丽娜,系海华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推荐人员。被告田玉春,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高玉朋,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卫诉被告田玉春、高玉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青人民陪审员 王连美人民陪审员 常安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