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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信龙与马金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信龙,马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王信龙,无固定职业。被告:马金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金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金满名下的坐落在象山县丹西街道杨蓬岙村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09-0180**);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