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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平与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604-2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何声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铜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1193844元、诉讼费12772元、执行费143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平申请对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长富铜陵公司所有的产权号为20044222、20044223、20044224、20044227、20044228、20044229的办公房和仓库(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上列标的物经铜陵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总价为177138.30元(不含地价)。铜华诚房评字(2015)007号房屋评估报告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周平与被执行人长富铜陵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将上列标的物以评估价交付其抵偿债务177138.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产权号为20044222、20044223、20044224、20044227、20044228、20044229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