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左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674号罪犯左志强,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宾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左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左志强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左志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