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利锋与上虞欧尚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锋,上虞欧尚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97号原告:王利锋。委托代理人:俞国洋(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虞欧尚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定。委托代理人:张伟军(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锋与被告上虞欧尚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锋撤回对被告上虞欧尚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依法减半收取457.50元,由原告王利锋负担。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