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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能立与陈正义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黄能立,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暂住中山市石。被告:陈正义,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黄能立诉被告陈正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能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能立诉称:我于2013年8月份期间为被告陈正义做焊工数天,工作完成后向被告讨要做工的工钱,陈正义一直以各种借口哄骗拖延工钱,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正义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做工的工钱2230元。原告黄能立为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2.贵州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3.(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陈正义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月原告帮被告做电焊工,工程总工钱是325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1020元给原告,剩余2230元尚未支付。2014年6月2日,陈正义立下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黄能立工钱2230元,此后黄能立经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2月11日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陈正义雇请原告黄能立做工,对于黄能立提供的劳务,陈正义应给付相应劳动报酬。拖欠黄能立工程款2230元,有其签立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陈正义没有依约清偿欠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能立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正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其主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正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能立支付工程款22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能立已预交),由被告陈正义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绮乔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林锐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莉许晓丹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