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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1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漳浦县人,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黄某某一次改过的机会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林志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