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易波与被告张美清、张伟青、湖南创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波,张美清,张伟青,湖南创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43-1号原告易波,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张美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张伟青,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湖南创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罗汇泉,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易波与被告张美清、张伟青、湖南创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易波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非法扣留原告的飞亚特菲翔(厂牌型号GFAXXXXXXXXCB)小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非法扣留原告的飞亚特菲翔(厂牌型号GFAXXXXXXXXCB)小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代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