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井水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水,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井水。被告李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水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井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井水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原告陈井水承担。审判员  马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昕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