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井水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水,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340号原告陈井水。被告李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水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井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井水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由原告陈井水承担。审判员 马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昕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