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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李某甲,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04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女儿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遗弃妻子和女儿,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给付过错赔偿金10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及婚生女李某乙的基本情况;4、怀远县城关镇文昌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4年11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遗弃家庭成员十余年的事实;5、马城派出所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与张德丛系同一人及被告与张丽生育一子并某的事实。张某未作答辩,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能够与法院对被告父亲张家亮的问话笔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无相关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证据形式不合法,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被告亲戚介绍认识,1999年4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2004年11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另查明:2014年安徽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10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2004年11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经超过十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李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8053元(16107元÷2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张某从2015年8月开始至李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给付抚养费8053元,该款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付清,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3355元(从2015年8月开始计算)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美琳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敏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决与你离婚;婚生女李睿庭由原告抚养,你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你向原告给付过错赔偿金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李睿庭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张某从2015年8月开始至李睿庭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给付抚养费8053元,该款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付清,其中2015年的抚养费3355元(从2015年8月开始计算)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杨贵莲联系电话:1805525****当事人:原告李某甲,电话1385520****(委托代理人:程世刚,电话1360566****)被告张某汇款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怀远乳泉支行汇款方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