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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合心诉被告禹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合心,禹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焦合心,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忠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合心诉被告禹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合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禹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合心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合心撤回对被告禹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元,由原告焦合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