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焦合心诉被告禹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合心,禹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焦合心,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禹忠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合心诉被告禹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合心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禹忠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合心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合心撤回对被告禹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元,由原告焦合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