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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杨帆与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帆,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陈杨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为,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德钧,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祖父。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祥市承天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蒋正洪,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帆诉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杨帆承担。审 判 长  李精华审 判 员  鲁祖彪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