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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唐鑫与顾汉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鑫,顾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105号(2015)崇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唐鑫,男,汉族,1943年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顾汉章,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鑫与被执行人顾汉章(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892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汉章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唐鑫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唐鑫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汤元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