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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段运臣与薛建林、石家庄辰光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运臣,薛建林,石家庄辰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运臣,鹿泉市宜新墙体材料厂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艳松,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建林,原石家庄辰光酒店有限公司保安,现在石家庄鹿泉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辰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秀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峰,河北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运臣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段运臣的伤情已被鉴定为九、十级伤残,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段运臣诉请给付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原审将残疾赔偿金列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失当。侵权人薛建林系辰光酒店的保安,其因执行工作任务与段运臣发生争执致段运臣受伤,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颜景山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