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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边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代建与陈吉富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代建,陈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郭代建,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吉富,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郭代建与被执行人陈吉富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代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陈吉富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代建3,0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代建自愿放弃对余款3,100.00元及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吉富已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