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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守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王守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守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守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西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