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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民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发明与杜文信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发明,杜文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申字第000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发明,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文信,男。委托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磷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杨发明与被申请人杜文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略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驳回杨发明的诉讼请求。杨发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发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发明再审请求: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二、其它请求事项,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帮工关系,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承担赔偿申请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假肢安装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97416元。2、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耕作菜地的行为是承揽合同关系明显缺乏证据支持。1、被申请人一审提交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所提交的调查笔录和证人证言,也不能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且四位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未出庭接受质证。所以被申请人主张耕作菜地的行为是承揽合同关系明显缺乏证据支持。2、二审法院认定耕作菜地是承揽合同的继续与事实不符,明显缺乏证据支持。(1)耕作3.3亩承包地与耕作菜地是在不同时间完成的。时间相差两天,因此耕作菜地并不能当然认定为是完成承揽合同的行为。(2)从收费标准计算,100元尚不足以支付3.3亩麦地的耕作报酬,当然不包括菜地的报酬。(3)农村耕地的交易习惯是先耕地后付钱,被申请人支付100元应当认定为是对耕作完承包地支付的报酬。(4)二审法院认定只“耕作3.3亩地的部分”,支付报酬100元并加油该报酬是耕麦地的报酬,不能认定为耕菜地的报酬。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了耕作菜地的报酬。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一审、二审法院适用《合同法》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侵权与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原告起诉的是侵权,本案的事实证据都证明是侵权,适用合同法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适用《合同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在审判阶段变更案由适用了作废的司法解释。此外,二审判决程序存在瑕疵,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既没有允许在法庭出示和质证,也没有在判决书说明理由,明显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影响到实体公正。三、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耕作菜地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帮工关系。被申请人主张承揽合同关系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杜文信辩称,一、申请人认为是义务帮工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认为双方非义务帮工,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耕作菜地是完成承揽工作的继续,申请人所谓的义务帮工没有任何证据。二、申请人所谓的二审中不让其出示证据和质证存在瑕疵的理由纯系臆断。三、申请人所谓的一审法院在审判中不能变更案由的理由是对案由规定的错误解读。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发明在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程序中,一直坚持主张给被申请人耕种菜地是义务帮工行为和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还主张其所受伤害是被申请人指示行走的线路不当及其在协助操作微耕机时突然松手所致,但在一、二审审理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在申请再审中也未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杨发明还认为原一、二审法院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中也未提出新的事实依据,故以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经再审审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杨发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发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