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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方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15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被告人方某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大道边一池塘旁的地里种植罂粟609株。同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的妻子斯某种黄瓜时误拔了209株,被告人方某将拔下的罂粟晒干。同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种植的罂粟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斯某的证言,义乌市公安局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