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016号原告谢某某,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