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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X犯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怀公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兴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9日下午1时45分许,被告人杨X窜至怀仁县迎新街华帝燃具店内,见店内无人,便用该店巴台上的钥匙将吧台下面的抽屉打开,将抽屉内的一个粉色礼包袋盗走,并躲藏在迎宾街的一平房内,后被怀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核查,包内有现金8487.5元,现已发还失主。2、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X通过石XX以贷款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为王XX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骗取被害人宋XX人民币226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X的亲属已将赃款22600元退还被害人宋XX,并取得其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XX、宋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XX、赵X的证言材料、怀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欠条、证明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采取使用虚假房本手段,骗取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X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XX云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白仙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